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豫理工学〔2020〕4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20年5月15日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规定(修订)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9〕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障对象
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经学校组织参加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享受学校基本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1. 自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河南理工大学学籍之日起,按本规定享受学生基本医疗保障。
2. 学生至毕业之日起,停止按本规定享受校内学生医疗保障,焦作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年度12月31日止。
3. 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医保待遇起止时间与毕业学生相同。对于已交的次年及以后未享受的参保费用,可由本人向焦作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三、学校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程序
1. 参保学生要了解焦作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 河南理工大学医院为在校参保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医院发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在结账时按本规定直接报销。
3. 因病情需要转到焦作市医保(以下简称“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学生,在该机构收费处结算医疗费时按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经批准在焦作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学生,出院后按焦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要求,持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4. 在医保报销之后,持“校医院转诊证明”“病历复印件” “费用总清单”“发票”(注:若在焦作市外就诊,在市医保报销时,原件被用来医保报销,来学校二次报销时应持有加盖市医保中心印章的复印件)及“医保报销单”“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到校医院二次报销。
5. 入校新生,凡参加次年市医保的,因市医保于次年1月1日方可生效,入校至医保生效此段时间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不予报销。学生待参保信息确认后,可先返回原参保地进行一次报销后,按规定可在学校二次报销此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记入次年医保限额内。
四、学校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和办法
1. 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检查、治疗费用按90%报销,药费按50%报销。一个交费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500元;因结核等校园多发传染病防治在校医院产生的门诊费用可100%报销;经校医院批准外转的门诊费用按20%报销,一个交费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100元。
2. 因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费用, 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在学校报销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3. 住院费用除去起付线100元及自费项目外,市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学校按55%给予报销,一个交费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4万元。
4.学校不予受理患病学生本人的借款申请,如因疾病确需借款的,由学院老师代为申请、学院领导签批后方可借款。学生出院后应及时冲帐,借款不能冲完的由代借老师负责补齐。
五、非学校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1. 挂号费(在校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
2. 治疗不属于疾病范围的相关费用(如生理性缺陷、先天性遗传性疾病、近视矫正、整容治疗等费用)。
3. 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医用材料及医保所规定的不予报销的相关费用(如护理费、降温费、取暖费、卫生费等)。
4. 有既往疾病史且复发的疾病治疗费(如某些结缔组织性疾病、室上速、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它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疾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支气管扩张、哮喘、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严重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慢性肝炎)。学校经查实,学生因入校时隐瞒既往疾病史而复发,医药费不仅不予报销,而且将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予以取消学籍。
5. 食品性的药引子,以及属于自费药品的费用。
6. 意外车祸、斗殴、自杀、酗酒等医疗费用。
六、转诊办法
1. 市内转诊流程:校医院开具转诊证明,经校医院院长审批,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方可就诊(如属急症,可先住院,后持所住医院证明补办转诊证明)。
2. 市外转诊流程:由市级或省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电子转诊手续;同时向学院辅导员和校医院报备方可转出治疗。
七、其它情况
参保学生寒、暑假回家期间或在外地参加教学实践及实习期间,突发疾病需在当地住院治疗,应告知辅导员,返校后补办相关报销转诊手续。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寒暑假期间外诊的门诊费用一律自理。
八、凡上述各条未涉及的范围,以学校基本医疗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修订)》(校学〔201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