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校医院设立传染病网络报告系统,由专人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39 种法定传染病、重大传染病(包括新冠肺炎)疫情、食物中毒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4、发现传染病疫情,特别是学生群体性发病等情况,校医院保健科工作人员对疫情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后由专人按要求及时上报学校和高新区或解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发现疫情不得瞒报、漏报、缓报疫情。
6、疫情未经本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核实,学校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随意发布任何疫情信息。
7、在传染病高发及流行期间,疫情监测人员根据师生每日健康上报系统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临床表现的师生,及时报告校医院,由校医院负责督促其到校医院或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
8、一旦发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对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隔离治疗、疫苗接种、预防服药、消毒杀虫灭鼠、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并及时收集上报疫情进展变化情况。
9、各学院负责人和辅导员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督促患传染病的师生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不得随意恢复上课。对因隔离期未满复课而引起传染病蔓延的要追究责任。
10、要加强对师生的管理,发现患病要及时督促就诊,并做好
宿舍、教室、餐厅等的消毒工作。
11、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普及卫生防病知识。针对不同季节发生的传染病开展卫生防病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