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校字〔2014〕13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教职工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基本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党委一届九十七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河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基本医疗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医疗体制改革,保障教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焦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2000〕2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100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经校外调研和征求教职工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具有河南省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和享受我校教职工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其中统筹基金由学校承担,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管理,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个人账户由学校划拨给个人的基本医疗基金和教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基金组成,并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账记载、专款专用。
基本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四条 基本医疗基金的筹集实行学校、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学校以上年度教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其中7%为基本医疗基金,3%为补充医疗金)划拨基本医疗基金;教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基金,由学校从工资中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基金。
教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学校在岗教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在岗教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
第五条 医疗基金账户的建立
(一)医疗统筹基金账户。该账户由学校划拨的医疗基金总额扣除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构成,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
(二)个人账户。学校为每个教职工设立一个医疗账户,其经费来源为:教职工个人缴费;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由学校按一定比例划入的基本医疗基金。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账比例为45周岁以下3.1%(个人2%,学校1.1%)、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3.5%(个人2%,学校1.5%)。退休人员以学校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按3.7%(全部由学校承担)的比例划拨。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及其产生的储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用于支付个人在药店购药以及本人门诊及住院的自付部分,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违规使用,学校将停止向个人账户划款。
第六条 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
(一)门诊费用的支付
1.工龄10年以内(含10年)统筹基金支付30%;
2.工龄10年以上至20年(含20年)统筹基金支付40%;
3.工龄20年以上至30年(含30年)统筹基金支付50%;
4.工龄30年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0%。
除校医院外,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机构的医药费及药店费用,统筹基金一律不再报销(可以从个人账户支付)。
(二)住院费用的支付
1.工龄30年以内(含30年)统筹基金支付70%;
2.工龄30年以上统筹基金支付80%;
3.国家规定的医用材料费用报销50%;
4.在校医院住院者,每日床位费自付5元,在外院住院者每日床位费按15元报销,不足15元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5.当年(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累计满1万元的,超出部分住院费报销比例提升10%。
第七条 特殊检查报销办法。经批准转诊后产生的检查费用,凡超过100元(含100元)的单项检查费,统筹基金支付50%。
第八条 职工在学校附属医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焦作市卫校附属医院)及校医院的诊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再提高5%。
第九条 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交通费,救护车费,陪护费,门诊煎药费,院外会诊费,降温取暖费,卫生费,护理费,其它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治疗雀斑、粉刺、近视,按摩保健,洁牙,镶牙等;
2.各种健康体检和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
3.医学咨询,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鉴定,遗传基因分析,其它医学鉴定等费用。
(三)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音乐、药浴、药物蒸汽疗法,磁疗或保健型营养疗法、输血疗法、工娱治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治疗性病,毒品、麻醉品成瘾症以及与之相关的并发症,吸食毒品或不道德性行为导致的艾滋病;
5.打架斗殴、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造成的伤害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并发症、后遗症;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及直接相关的并发症、后遗症;
7.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殊情况需经基本医疗领导小组批准;
8.药店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医药费及未经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在校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或原始资料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第十条 教职工原则上应到校医院就诊。对校医院不能诊治的疾病,需转往校外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经校医院开具转诊单,到校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若病情危急,可直接在附近医疗机构就诊,15个工作日内来校医院说明情况并出示医院诊断证明补办转诊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校医院所发生的医药费,在收费处直接按比例报销。经批准转往校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济确有困难的,经个人申请,经校基本医疗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批准,凭住院催款单按本人可报销费用数额借款(借款额,原则上单次不超过1万元)。转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回校凭校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的医疗费报销单据(包括转诊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发票、费用明细单、工作证)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除护理费、镶牙、使用非治疗的医用材料、保健性治疗等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外),在校医院就诊者,医疗费全免;经校医院转诊需到外就医者,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100%报销。
正厅级退休人员及院士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公派工作、学习、出差或批准请假、探亲的教职工,在异地或途中患病的,应就近到当地医院(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结束后,凭所在部门、人事处证明和所需票据到校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审批报销。
第十四条 异地安置及长期外地居住的离退休教职工,发生在居住地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可免于转诊,按本办法报销。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基本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医疗办)负责基本医疗的具体实施工作及医疗基金支付的审批。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第十六条 人事处、财务处负责按照本办法,做好医疗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划入;校纪委、审计处、负责医疗经费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职工年龄到达45周岁后或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由人事处负责通知财务处和校医疗办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账比例。
第十八条 新分配、调入、调出及病逝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及时通知校医疗办及财务处,及时办理或变更基本医疗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发生工伤(含职业病),不属教职工基本医疗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所生子女,在出生一年内因客观原因未加入或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之前,分享母亲在本校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医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